境内旅行与陪玩服务特别条款

成都万维云链科技有限公司 · 巴蜀同游 Bashu Buddy

第1条(目的)

本条款旨在规定成都万维云链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「本公司」)与旅行者就川渝地区旅行、本地陪玩及定制体验服务所订立合同的履行事项。

第2条(本公司与旅行者的义务)

① 本公司应为旅行者提供安全、可理解的川渝在地旅行与陪玩服务,忠实履行行程安排、交通衔接、住宿协调、本地陪玩师对接等职责。

② 旅行者应配合陪玩师合理建议,遵守公共秩序与当地法规,保障自身与同行者安全。

第3条(用语定义)

服务类型定义如下:

  • 1. 主题体验产品:本公司事先确定目的地、行程与体验内容,通过平台招募旅行者参与的标准化产品。
  • 2. 本地陪玩预约:旅行者选择陪玩师,按约定时间、地点进行城市导览、翻译协助、拍照陪同等服务。
  • 3. 定制行程:根据旅行者需求,由本公司或合作方协调交通、住宿、门票及在地资源的个性化安排。

第4条(合同的构成)

① 服务合同以行程说明、本条款及电子订单确认内容为准。

② 行程说明应包含每日目的地、交通方式、集合时间、住宿与餐饮安排,以及陪玩师/导游服务内容与注意事项。

③ 合同应载明本公司商号、地址及旅行社责任保险或相应保障说明。

第5条(特约)

本公司与旅行者可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订立特约。此时,若与标准条款不同,本公司应向旅行者说明。

第6条(安全信息提供及合同书等交付)

旅行社在与旅行者订立旅行合同时,应向旅行者各交付合同书、条款及旅行日程表(或旅行说明书)各一份,并提供旅行目的地相关安全信息。此外,若旅行出发前该旅行地安全信息发生变更,亦应提供变更后的安全信息。

订立旅行合同时,应各向旅行者交付合同书与行程说明。本公司将提供目的地安全提示及必要联络方式。川渝地区旅行应遵守《旅游法》及相关地方法规。

第7条(合同书及条款等交付视为)

下列情形视为已交付旅行合同书、旅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(或旅行说明书):

  • 1. 旅行者通过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网同意所提供的旅行合同书、条款及旅行日程表(或旅行说明书)内容并申请订立旅行合同,旅行社通过电子信息网或机械装置等向旅行者通知承诺意思的;
  • 2. 旅行者同意旅行社通过传真等机械装置提供的旅行合同书、条款及旅行日程表(或旅行说明书)内容并寄送申请订立旅行合同的书面材料,旅行社通过电子信息网或机械装置等向旅行者通知承诺意思的。

第8条(本公司责任)

本公司对旅行出发至到达期间,因本公司本人或其受雇人、当地旅行经营者或其受雇人等(以下简称「使用人」)就第2条第1项规定的本公司职责相关事项,对旅行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承担责任。

但,合同约定行程以外,因旅行者个人意愿另行参加的活动所致损害,本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
第9条(拒绝订立合同)

本公司对旅行者具有下列任一事由时,可拒绝与其订立合同:

  • 1. 被认为会对其他旅行者造成妨害或对旅行顺利实施造成障碍时;
  • 2. 因疾病等事由被认为难以参加旅行时;
  • 3. 超过明示的最大成行人数时;
  • 4. 未达到日程表所载最低成行人数时。

第10条(旅行费用)

① 产品价格包含项目以各产品页「费用包含/不含」说明为准,一般包括下列各项:

  1. 城际/市内交通费(按产品说明)
  2. 景区与体验项目门票
  3. 住宿及餐饮费(含/不含以产品页为准)
  4. 陪玩师、导游等服务人工费
  5. 行程内用车及接驳费
  6. 平台服务费及税费

② 旅行者订立合同时应向本公司支付定金(金额以产品页告知为准),定金可抵扣总价或依取消规则处理。

③ 旅行者应在出发前按产品说明付清余款;具体日期以订单确认内容为准。

④ 旅行者可通过平台支持的微信、支付宝、银行卡等方式支付。

第11条(旅行费用变更)

① 因交通、住宿等第三方成本较签约时变动超过 5%,双方可协商调整价格;本公司应在出发前合理期限通知旅行者。

第12条(旅行条件变更事由及费用等结算)

① 第1条至第11条的旅行条件仅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予变更:

  • 1. 为旅行者安全与保护,依旅行者请求或当地情况经双方同意认为不得已时;
  • 2. 因天灾、战乱、政府命令、运输·住宿机构等罢工·休业等无法实现旅行目的时。

② 旅行社变更合同书等载明的旅行日程时,应于该日行程开始前取得旅行者的书面同意。此时,书面同意书应包含变更日期时间、变更内容、因变更产生的费用。

③ 因天灾、事故、绑架等紧急事由,难以从旅行者处取得旅行日程变更同意的,可不经第2项规定的日程变更同意。但,旅行社应事后以书面说明该变更事由及费用等。

第14条(损害赔偿)

① 本公司对因合作方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给旅行者造成损害的,在法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。(旅行者未遵守安全提示或擅自脱团所致损害除外。)

② 因交通延误等不可抗力影响行程的,本公司将协助改期或退款,并尽力减少旅行者损失。

③ 旅行者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或损坏的,除本公司明显过失外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15条-1(旅行出发前解除合同)— 个人出发标准

① 旅行者或本公司可于出发前解除本合同。取消与退款规则以产品页及《网络商城使用条款》为准,并符合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关规定。

第16条(旅行出发后解除合同)

① 本公司或旅行者于旅行出发后若有不得已事由,可解除本旅行合同。但,应赔偿因此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。

② 依第1项规定解除合同的,本公司应协助旅行者回国所需事项,该所需费用中非因本公司归责事由产生的由旅行者负担。

第20条(其他事项)

①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或对本合同解释有争议的,由本公司或旅行者协商决定;协商不成的,依相关法令及一般惯例。

② 特殊地区旅行有正当理由的,可另行约定与本旅行条款不同的内容。

③ 本条款适用于巴蜀同游平台提供的境内旅行、陪玩及主题体验服务。

第21条(退款处理)

① 退款自解除通知之日起 7–15 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(具体以支付渠道为准)。

② 团体订单退款在完成费用结算后按平台流程处理,本公司将告知预计到账时间。

附则

4. (修订日)本条款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。